主 旨:公告 109 年度 7 月份廣播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廣播事業名單。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名單:噶瑪蘭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流行廣播股份有限公
司、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綠色和
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
播事業基金會。
二、前揭廣播事業依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 6 個月至 1 年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執
照;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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