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業務,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至 111 年 10 月 29
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二、電信法第 5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
辦法第 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
二、所在地: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 260 號 1 樓~6 樓。
三、執行業務內容: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
業、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類別:
(一)型式認證;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
1.工作頻率 1GHz (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
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
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二)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本會公告實
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電機;驗證項目:本會公
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