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 108 年開放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數量競價結束後應公告
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4
項。
公告事項:一、108 年開放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競價作業各數
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單價及得標總價(如附表 1)、
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如附表 2)。
二、本業務之位置競價訂於 109 年 2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於臺北市濟南路二段 16 號 7 樓舉行。各頻段未能依本業
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3 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本會依同規則
第 3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訂於同(21)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
同地點辦理一回合報價。
三、本業務位置競價開始前,若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行位置競價
之情事發生者,本會得宣布更改競價日期,並另行公告之。
四、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
應出具授權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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