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10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
普及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9 年 2 月 26 日第 898 次委員會
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宜
蘭縣、南投縣、屏東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 9 個縣市計 24 個需求
預定建設點(如附表)提供 110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 110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
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
,於 109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 110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
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
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
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指定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納入所
報 110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寬
頻網路建設詳細說明(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
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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