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依 據:電信法第 26 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6 條規定
及本會 109 年 2 月 26 日第 898 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固定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
(二)適用對象: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之市場主
導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1.零售價:
(1)業務項目:市內網路業務之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及光纖
網路家族(FTTx)電路月租費,除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
)、下行速率 12Mbps (含)以下及下行速率 300Mbps(含)
以上之電路外。
(2)調整係數(X 值):2.15%。
(3)本項次之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
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2.批發價:
(1)業務項目:
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
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
月租費外。
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
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
外。
丙、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
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
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丁、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
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戊、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
(2)調整係數(X 值):7.48%。
(3)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 1 年度各項費率個別
調整之。
(4)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批發
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二、公告事項一以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
係數(X 值)為 △CPI,即價格調整幅度:
[(Pt-Pt-1)/Pt-1]≦△CPI-X, 其中 X=△CPI ,故
[(Pt-Pt-1)/Pt-1]≦0。
三、適用期間:自 109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 月 31 日止。
四、公告事項一、(二)適用對象應依本公告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
辦法規定於每(自 109 年至 113 年)年 3 月 10 日前,陳報資
費調整方案到會核定。
五、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命令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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