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及符合
性聲明證明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 4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5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增訂取得審定證明者
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
)得廢止其審定證明。
二、附表三「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增訂取得符合性聲
明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原驗證
機關(構)得廢止其符合性聲明。
三、附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所定申請書表、作業流程、審定證明
及符合性聲明證明格式」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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