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電信事業應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
之變動情形、申報方式及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電信管理法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公
告之附件格式(如表格),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
形:
(一)單一股東持有電信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該電信事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三以上。
(二)單一股東持有電信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該電信事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三以上,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
。
二、有前點申報情形之一者,應自知悉變動之日起十日內依申報表格向本
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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