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電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及股 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主 旨: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與股東人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條第五項及第六項。 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及股東 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