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最大射頻輸出功率逾十瓦特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 備為應申報之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主 旨:公告「應申報之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最大射頻輸出功率逾十瓦特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