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不適用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之設置公眾電信
網路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公告事項: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使用本會核配識
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者,不適用本法第三
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仍應適用旨揭規定:
一、董事長變更為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增加致超過百分之四十九,或直接及間接持
有股份總數增加致超過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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