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審驗類別
、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授權
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一)型式認證:
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
(1)具備電話機功能。
(2)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3)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能。
(4)具備傳真機功能。
(5)具備數據機功能。
(6)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7)具備交換機功能。
(8)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9)具備助聽功能。
(10)其他 PSTN 功能產品。
2.數據設備:
(1)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電信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2)超高速數位用戶迴路電信終端設備及分歧器。
3.DS1 電信終端設備。
4.光纖網路電信終端設備。
5.整體服務數位網路(ISDN):
(1)ISDN 數位電話機。
(2)ISDN 個人電腦附加卡。
(3)ISDN G4 傳真機。
(4)ISDN 影像電話機。
(5)ISDN 終端配接器。
(6)ISDN 終端配接器模組。
(7) ISDN PABX。
(8)其他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
6.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
7.2.4GHz 電信終端設備。
8.1880MHz 至 1895MHz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及終端設備。
9.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
10.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
(1)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 FR1)。
(2)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 FR2)。
(3)窄頻終端設備。
(4)長期演進技術(LTE) 終端設備。
(5)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 終端設備。
(6)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 900 終端設備。
11.衛星行動通訊網路(S-PCN) :
(1)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2)1.6GHz 及 2.4GHz 衛星通信行動地球電臺。
(二)符合性聲明: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
明之 PSTN 功能項目。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一)型式認證:
1.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
(1)新無線電(NR)基地臺射頻設備(頻段 FR1)。
(2)新無線電(NR)基地臺射頻設備(頻段 FR2)。
(3)長期演進技術(LTE) 基地臺射頻設備。
(4)寬頻分碼多工接取(WCDMA) 基地臺射頻設備。
2.業餘無線射頻電機。
3.微波設備:
(1)微波電臺射頻設備。
(2)區域多點式微波電臺射頻設備。
4.低功率射頻器材:
(1)工作頻率 1GHz 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二)符合性聲明:低功率射頻器材: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
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項目。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低功率射頻器材:本會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
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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