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委託宏海企業社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工
作。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 50 條第 7 項授權訂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
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無線
電臺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申
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同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
者,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2 個月內
,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二、本會依上揭規定委託宏海企業社〔地址:880001 澎湖縣馬公市光復
里漁隆路 51 號 1 樓,電話:(06)927-2806〕辦理非全球海上遇
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工作。
三、委託期間:自 109 年 12 月 13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12 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南區監理處,地址:
800108 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 142 號;電話:(07)23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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