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依 據:一、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
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二、實施期間: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一百一十年度:0.525 元/分鐘。
(二)一百一十一年度:0.482 元/分鐘。
(三)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0.443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落地行動寬頻網路之通信費(含接續費),依電信事業網路
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雙
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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