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下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或等同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4.10 者,除
複合性產品外,得申請簡易符合性聲明:
一、藍牙滑鼠。
二、藍牙鍵盤。
三、藍牙耳機。
四、藍牙自拍器。
五、藍牙觸控筆。
六、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指內建乾、鋰電池操作之藍牙喇叭或外接
至器材本體端之電源為直流電之藍牙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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