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有效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至一
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
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
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二、驗證機構地址:33383 桃園市龜山區文明路 29 巷 8 號。
三、執行業務內容:
(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
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審驗、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
發、註銷、撤銷、廢止、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授權登
錄及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等事項。
(二)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販賣用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不含逐部審驗)
、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註銷、撤銷、廢止、完全最終產
品登錄、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授權登錄及審驗相關資
料保密設定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
1.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甲、具備電話機功能。
乙、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丙、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能。
丁、具備傳真機功能。
戊、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己、具備交換機功能。
庚、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2)2.4GHz 電信終端設備。
(3)1880MHz 至 1895MHz 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及終端設備。
(4)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驗證項目:
甲、窄頻終端設備。
乙、長期演進技術(LTE) 終端設備。
丙、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 終端設備。
丁、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 900 終端設備。
2.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之 PSTN 功能項目。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類別:
1.型式認證;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器材;驗證項目:
(1)工作頻率 1GHz 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 1GHz 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2.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器材;驗證項目:本會公告
實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項目。
3.簡易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器材;驗證項目:本會
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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