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 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附表五「切結書」增訂手機廠牌為電信事業之申請審驗證明者應切結之事 項與補正遺漏文字。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94303029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136501650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