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110 年度電視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電視 事業名單
主 旨:公告 110 年度電視事業執照屆期應申請換發之電視事業名單。 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名單: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二、前揭電視事業依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 3 條規定,應於電視 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 6 個月至 1 年內向本會申請換發執照;未於 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