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訂定「樞紐設施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樞紐設施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 公告事項:樞紐設施項目如下: 一、橋樑、隧道、用戶大樓引進管、電信室。 二、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信管線。 三、自市內交換機房總配線架(MDF) 至用戶終端設備(CPE) 間之銅絞 線市內用戶迴路,但不包含用戶所有之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