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民營廣播電臺」是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公用事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3 年 4 月 29 日府新行字第 1130020226 號函。
二、廣播、電視事業乃依廣播電視法設立經營之事業,依該法規定,其設
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等皆有一定之限制,肩負一定之公共責任。
三、基於廣播電臺具有提供資訊及推廣多元文化社教等服務大眾功能,急
難時亦可作為政府訊息宣達之傳播媒介,爰廣播電臺應屬公用事業,
並未排除民營廣播電臺。
四、廣播訊號收發站或相關設施用地,請以電臺設置所需之必要土地為限
,並不得做非屬廣播電臺之其他用途。
正 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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