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名稱並修正
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購物頻道之數量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購物頻道之數量限制」。
附 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購物頻道之數量限制修正規定
一、本數量限制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系統經營者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扣除本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公用頻道及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頻道之百分之十,
且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個。
購物頻道經系統經營者集中安排,訂戶僅得透過系統經營者規劃之電
子表單,主動選擇其視聽內容者,其頻道數量不予限制,且不計入前
項購物頻道之總數。
三、系統經營者購物頻道數量有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於本限制修正施行
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營運
計畫變更,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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