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附件七「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配合本會組織調整,
修正處室名稱。
二、附表七「切結書」:
(一)審驗資料保密切結內容新增申請者及製造廠商,並修正錯漏文字。
(二)須專業安裝之器材切結內容修正錯漏文字。
(三)增訂網路攝影機(webcam)及藍牙追蹤器或類似器材審驗時,申請
審驗證明者應切結之事項。
(四)為利驗證機構審驗資料管理,增訂由驗證機構填寫之審驗資訊欄位
,並修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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