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附件五「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配合本會組織調整,
修正處室名稱。
二、附表五「切結書」:
(一)審驗資料保密切結內容新增申請者及製造廠商,並修正錯漏文字。
(二)具電源轉接器切結內容修正錯漏文字。
(三)考量我國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停止 2G 基地臺信號,自一百
十一年七月一日起 2G 電信介面停止審驗,爰項目刪除「僅具 2G
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四)項目「不具 2G 、3G 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修正為「不具 2
G 、3G 或 4G 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並將我國開放之 2G
、3G 及 4G 頻段於切結內容完整列出,供申請審驗證明者勾選已
透過軟體或韌體關閉之電信介面功能。
(五)增訂申請具 2G 射頻硬體之手機及具接取行動通信服務經營者提供
語音服務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時,申請審驗證明者應切結
之事項。
(六)為利驗證機構審驗資料管理,增訂由驗證機構填寫之審驗資訊欄位
,並修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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