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
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適用對象: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一百十四年度:0.386 元/分鐘。
(二)一百十五年度:0.366 元/分鐘。
(三)一百十六年度:0.348 元/分鐘。
(四)一百十七年度:0.330 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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