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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字第 113650240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書表
及申請流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書表及申請流程格式」,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五十條第七項授權訂定之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三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原「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作業流程」修正為「專用電信網路設
              置申請作業流程」,內容依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管
              理辦法)修正,並新增審驗作業說明。
          二、原「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申請表」包含六個表單,現擴充為九
              個表單,並將各表單分別獨立:
          (一)「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申請表」修正為「附表一、專用電信
                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申請表」;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
                移除欄位「機關及代表人印章:」;欄位「設置核准編號」修正為
                「電臺設置核准編號」。
          (二)「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報告表(固定)」修正為「附表
                二、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報告表(固定)」;欄位「申
                請者」修正為「設置者」;欄位「設置核准編號」修正為「電臺設
                置核准編號」;欄位「電臺器材來源證明是否符合規定(公共服務
                網路者免填)」移除「(公共服務網路者免填)」。
          (三)「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報告表(行動)」修正為「附表
                三、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報告表(行動)」;欄位「申
                請者」修正為「設置者」;欄位「設置核准編號」修正為「電臺設
                置核准編號」;欄位「電臺器材來源證明是否符合規定(公共服務
                網路者免填)」移除「(公共服務網路者免填)」。
          (四)「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固定)」修正為「附表
                四、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固定書面審驗)」;
                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3.發射頻率」欄位:新增「
                (擇一審驗)」及「起訖實測值」。
          (五)新增「附表五、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固定)」
                。
          (六)「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行動)」修正為「附表
                六、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行動書面審驗)」;
                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欄位「設置核准編號」修正為
                「電臺設置核准編號」。
          (七)新增「附表七、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行動)」
                。
          (八)「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民生公用事業智慧讀表
                )修正為「附表八、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民生
                公用事業智慧讀表書面審驗)」;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
                」。
          (九)新增「附表九、專用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項目紀錄表(民生公用
                事業智慧讀表)」。
          三、「專用無線電臺設置申請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原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
          (二)移除「(加蓋機關及代表人印章)」。
          (三)原欄位「5.計劃系統/名稱」修正為「5.網路設置計畫編號」。
          (四)原欄位「增益(dBd) 」修正為「增益(dBi) 」。
          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管理辦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依據配合修正為管理辦
                法第六條。
          (二)原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
          (三)原欄位「名稱」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名稱」。
          (四)原欄位「單位地址」修正為「地址」。
          (五)原欄位「(機關及代表人印章)」修正為「(機關或公司印章)」
                。
          (六)因管理辦法不再區分公共服務或自用網路,故移除欄位「申請種類
                」。
          (七)送審文件檢查依管理辦法新增「3.頻率使用證明影本。」及「4.申
                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移除原「4.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行政法人及申請設置自用網路者免附)」及原第 5  項之「(無
                線電頻率核配申請表)」。
          (八)移除「(填一式兩份)」並新增「註:政府機關免填代表人之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
          五、「專用電信網路測試自評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欄位「申請者」修正為「設置者(機關或公司名稱)」。
          (二)新增欄位「網路設置計畫編號」、「網路編號」、「設置進度」、
                「設置之電臺清冊」。
          (三)欄位「自評項目」修正為「審驗項目」。
          (四)欄位「審查結果」修正為「審驗結果(由審驗單位填寫,設置者請
                勿填寫)」。
          (五)審驗項目之編號 1  欄位修正為「是否依核定之設置計畫建設網路
                ?(目的、區域、架構)」。
          (六)審驗項目之編號 2  欄位修正為「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
                考量之設備?」。
          (七)審驗項目之編號 3  欄位修正為「是否具備有效之頻率使用證明?
                」。
          (八)移除審驗項目之編號 4、5 欄位。
          (九)其餘為版面格式略微修正。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8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