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之架空、地下、水底線路及公用終端設備得無償 擇宜建設,其因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其工程鉅 大者,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信工程之需要,得無償使用河川、堤防 、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置無線電基地臺。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並應於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