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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3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之架空、地下、水底線路及公用終端設備得無償
擇宜建設,其因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其工程鉅
大者,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信工程之需要,得無償使用河川、堤防
、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置無線電基地臺。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並應於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