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電信總局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交通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交通部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 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規定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