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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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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電信總局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交通部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交通部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
  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規定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