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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
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務項目及範圍、開放時程、開放家數,由行政院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申請特許程序及特
許執照有效期間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