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 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業務項目及範圍、開放時程、開放家數,由行政院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申請特許程序及特 許執照有效期間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