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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鎖碼播送特定節目。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
式報請交通部會商主管機關核定。
第 20 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廣告準
用之。
廣告製播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