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 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 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或 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