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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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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網路互連: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
      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二  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
      路。
  三  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
      路。
  四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行動地球電台或其他地球電台間
      組成之通信網路。
  五  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行動通信業務之電信事
      業。
  六  固定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固定通信網路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電信事業。
  七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衛星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衛星行動通信
      業務之電信事業。
  八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係以縣 (市) 之行政區域為原則而劃定之某一區
      域,作為當地市內電話交換系統之服務範圍,在該區域內所裝設之電
      話,其相互間之通信均按市內通信計費者。
  九  通信費:指電信事業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向用戶收取之費用。
  一○  成本:指含合理投資報酬之電信服務成本。
  一一  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指電信事業為提供網路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
        化網路元件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
        成本。
  一二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交通部公告
        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一) 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
     (二) 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
     (三) 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者。
  一三  網路介接點:電信事業間為網路互連目的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
      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
      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三、固定通信:指利用固定通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語音、數據、影像、視訊、
      多媒體或其他性質訊息之通信。
  四、固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固定通信網路提供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
  五、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
  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電信
      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
      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七、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或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
      ,或其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該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並經交通部公告之經營者。
  八、用戶: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九、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十、公用電話: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
      用之電話。
  十一、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