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
      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
      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三、固定通信:指利用固定通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語音、數據、影像、視訊、
      多媒體或其他性質訊息之通信。
  四、固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固定通信網路提供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
  五、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
  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電信
      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
      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七、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或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
      ,或其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該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並經交通部公告之經營者。
  八、用戶: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九、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十、公用電話: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
      用之電話。
  十一、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