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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5 條
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由交通部公告之。除依第十二條申請經營市
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者,由交通部逕行發給籌設同意書外,綜
合網路業務申請案件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再存儲新臺幣一百億元之
資本額專戶金額,及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交
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綜合網路業務申請人未依規定再存儲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資本額專戶金額及繳交履行保證金者,交通部應撤銷其核可。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案件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
金後,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申請人未依規定
繳交履行保證金者,交通部應撤銷其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