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台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但經交通 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台,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 收或發送射頻信息。 第一項之電台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浮於水面或空 中之物體上,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台或無線電視電台發送射頻信息,致 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