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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4 條
普及服務包括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普及服務淨成本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本辦法規定分 攤之。 普及服務分攤者,包括第一類電信事業及交通部公告指定之第二類電信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