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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70 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向申
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
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