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認證辦法、低 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電信總局或其委 託之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電信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