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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5 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交通部公告之。
交通部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