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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9 條
電信總局受理審核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後,應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
日前完成審核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普及
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電信總局為審核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及簽證會計師
提出說明及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