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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執行要點(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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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應於本局公告期限
    內,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當地縣 (市
    ) 政府提出補助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縣 (市) 政府應不受理其申
    請。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縣 (市) 政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 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三) 申請原因。
 (四) 申請案之急迫性。
    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服務區域 (面積、村里) 及人口數。
 (四) 預定施工時程。
 (五) 施工線路圖。
 (六) 施工方式及設備說明。
 (七) 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 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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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縣 (市) 政府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就補助計
    畫書所載補助計畫服務區域內無線電視收視狀況及民眾對有線廣播電
    視之收視需求作成書面意見,連同受理之申請案,送本局核定是否應
    予補助及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