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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路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電
    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
    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四、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供之通信服務。
五、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六、專用電信:指公私機構、團體或國民所設置,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之
    電信。
七、公設專用電信:指政府機關所設置之專用電信。
八、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
    、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
    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
第 11 條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第 1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
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 2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
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
數。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
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
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