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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至少應於實施日前七日,在媒
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但第一類電信事
業市場主導者之各項業務主要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應於預定實施日
前十四日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在前述所定場所
公告,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各項業務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
費項目及非主要資費項目者,應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  市內網路業務:
 (一) 市內網路月租費。
 (二) 市內網路通信費。
 (三) 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 公用電話通信費。
二  長途網路業務:
 (一) 長途網路通信費。
 (二) 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  國際網路業務:
 (一) 國際網路通信費。
 (二) 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  行動電話業務:
 (一) 行動電話網路月租費。
 (二) 行動電話網路通信費。
五  經電信總局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三條規定者,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先命其改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
不公平競爭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