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型式認證程序及審驗作業要點(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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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型式認證程序
3.1 申請案之分類
小型電臺之型式認證僅針對小型電臺之射頻設備部分,並分為「管制
射頻器材」及「不列入管制射頻器材」之型式認證,除天線直徑為 1
.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衛星接收器屬「不列入管制射頻
器材」外,其餘射頻設備均屬「管制射頻器材」。
3.2 射頻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案由送審廠商檢具「衛星小型地
球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申請表」(如附表一)及下列文件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型式認證。
3.2.1 送審廠商之相關證件影本:(須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送審廠商加
蓋印章,必要時本會得要求提出正本)
3.2.1.1 設備為國內產品:
(1)送審廠商為送審設備製造商: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證。
(2)送審廠商為送審設備代理商或銷售商: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代理或銷售授
權證明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
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營許可證。
3.2.1.2 設備為國外產品﹕
應檢附送審廠商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器材經
營許可證、電信器材進口護照。
3.2.2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小型電臺設備之測試報告正、影本各一份,正本於送件查核後退
還(該測試報告由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依第 4.1 項之規定辦理
提供)。
(2)使用手冊及詳細規格各一份。
(3)設備型錄及 4×5 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四份(廠牌型號須清
晰可辨讀)。
(4)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 一份。
3.3 射頻設備屬「不列入管制射頻器材」之申請案
由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射頻設備型式認證申請表」(如附表一)及備妥第 3.2.2 節所規定
之資料向本會申請型式認證。
3.4 審查費
審查費每一機型新臺幣 2500 元整。
3.5 審查程序小型電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作業流程如附表二,申請人向本
會技術管理處提出審查申請,由本會技術管理處開繳費通知單後,申
請人向本會繳納審查費用。
3.6 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三;審定
證明不作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3.7 審定證明之註銷取得審定證明之射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
得註銷審定證明
(1)經發現原審定設備確有變更其設計或性能,而未重新送審者。
(2)經發現申請審查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3)經發現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
3.8 其他注意事項
(1)送審廠商應依審定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設備適當位
置,並應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電臺執
照,方得使用。
(2)本會僅對所送之測試報告,審查送審設備進接衛星之通信能力,送
審設備之其他特殊功能及可靠性等性能概由廠商負責與本會無涉。
(3)審定合格標籤之使用權由送審廠商取得。其他廠商須經送審廠商書
面同意,並報請本會備查,始得使用,否則必須另行辦理審查及發
證。
(4)審查通過之射頻設備,其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須遵守相關
電信法規之規定。
(5)不同機型及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查申請。
(6)受理單位得視需要至設備設置地點,查核送審廠商所提出之送審設
備。
(7)審查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查,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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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電臺執照之審驗作業
4.1 小型電臺設備之測試報告:
除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免申請
電臺架設許可證外,申請人須先向本會申請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
證,並依下列第 4.1.1 項或第 4.1.2 項之規定辦妥小型電臺設備
測試報告,以提供辦理型式認證使用。
4.1.1 申請人須先自行將小型電臺設備與欲進接之衛星進行測試,並取得
衛星機構認可之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受測電臺天線及
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
4.1.2 申請人對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如無法取得衛星機構認可之測
試報告時,申請人應自行將小型電臺設備與欲進接之衛星作實際連
線測試,並記錄可正常運作之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內容應註明受
測電臺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詳細說明其測試步驟及方法
。
4.2 申請電臺執照
4.2.1 申請人於取得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完成架設後,應填具「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四)及檢附型式認證等相
關資料,向本會提出電臺執照之申請。
4.2.2 申請人如對進接相同衛星並使用相同設備之小型電臺,且該射頻設
備業經型式認證者,申請人於取得小型電臺之電臺架設許可證並於
完成架設後,得使用該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填具「衛星小型地球
電臺執照申請表」(如附表四)及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電
臺執照之申請。
4.3 核發電臺執照申請人送交之證件及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發給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經審查須補正者,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經審查仍不合格者,不予核發電臺執照。
4.4 本會對申請人所送交之證件及資料認為有疑義時,得依其所送審之資
料進行小型電臺現場實際查核;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核發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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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臺變更之處理
5.1 經營者取得小型電臺執照後,如有變更執照所載事項內容(電臺名稱
、所屬者名稱、廠牌型號、機件號碼、發射功率、使用頻率範圍),
須填具「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申請表」及檢附異動之資料,向本會
申請換發執照,經本會審查合格後,始換發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執照,
並註銷原核發之執照。
5.2 電臺設置之地址如有變更時,經營者須依第 4 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但屬天線直徑為 1.2 公尺以下(含)僅具接收功能之小型電臺者
,僅須報請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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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本會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進行
小型電臺現場實際查核;經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註銷該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