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
    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
    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三、固定通信:指利用固定通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語音、數據、影像
    、視訊、多媒體或其他性質訊息之通信。
四、固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固定通信網路提供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
    。
五、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
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
    水底電信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
    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台、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
    或相關設施。
七、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指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所規定之經營者。
八、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九、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十、公用電話: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
    供公眾使用之電話。
十一、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
十二、國際海纜系統:指鋪設於海洋中之國際海底電纜及附屬設施組成之
      通信系統。
十三、國際海纜登陸站:指連接國際海纜與內陸鏈路設施,將國際通信所
      收發之電信轉接至該海纜或鏈路設施,對境內或境外進行傳輸之電
      信設備與附屬設施。
十四、內陸介接站:指設置於內陸以介接國際海纜電路與公眾電信網路之
      電信設備與附屬設施。
十五、內陸鏈路設施:指連接國際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或任一經營者
      公眾電信網路交換設備間之高容量內陸傳輸鏈路及附屬設備。
十六、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互動媒介平
      臺,供用戶藉由寬頻接取電路及用戶機上盒,接取該平臺上由內容
      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多媒體內容服務。
十七、多媒體內容服務︰指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或其他多媒體內容服務提供
      者利用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提供之語音、數據及視訊等內容服務。
十八、頻道節目內容︰指視聽內容以節目為單元,依內容服務提供者事先
      安排之播放次序及時間,於傳輸平臺頻道播放,並由用戶經由電子
      選單表選購收視之內容。
十九、內容服務提供者︰指利用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提供頻道節目內容
      或多媒體內容服務之業者。
第 60-1 條
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其營業規章應載明第五十條第二項
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
    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
二、符合公平原則、無差別處理之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
三、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
    費率訂定。
四、確保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售方式,得讓用戶自行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
    之內容服務。
五、提供公平規劃之電子選單表,並保留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經營規
    劃之空間。
六、電子選單表能詳列全部內容服務名稱、提供者名稱、內容摘要及提供
    者所訂費率等選購時所需資訊,供用戶自行選購,並於首頁提供選購
    操作指引。
七、公開用戶機上盒規格,用戶機上盒得由經營者供租、內容服務提供者
    供租或用戶自備。
八、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其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九、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
    營者之用戶,接取內容服務提供者提供之內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