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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47 條
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
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
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2 條
專用無線電信之頻率、電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由主管機關視其
性質分別指配,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
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