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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2 條
專用無線電信之頻率、電功率、呼號、發射及傳輸方式,由主管機關視其
性質分別指配,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
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