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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4-1 條
契約期間甲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保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
甲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
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本契約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已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
      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以履行服務契約義務使用。
(二)本契約已由○○金融機構開具履約保證書。【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
      民國○○年○○月○○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應與
      契約期限一致)。】
(三)本公司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
      證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證方式。
未依前項提供保證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