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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4 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經評審核可或得標者,由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
書。
交通部發給籌設同意書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
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完成籌設者,交通部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
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同意。
依第一項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按核定之區域及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辦
理公司登記;其無法於核定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依規定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展期。
依前項規定籌設完成者,應向交通部申請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廢止其
特許。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特許之方
式、條件與程序、特許執照有效期間、事業之籌設、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
式與核退條件及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交通
部訂定之。
前項管理規則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
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
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4 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
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
    路業務。
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
    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
    務。
三、長途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內不
    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固定通信服務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
    業務。
四、國際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國際間
    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務。
五、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
    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