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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37 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
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
更頻道。
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
目或廣告。